社會關注是否應重新研究訂立「纏擾罪」 議員冀立法訂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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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6-08-26 23:23

撰文: 無綫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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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日前處理一宗遊蕩罪的案件,引起社會關注是否應該重新研究訂立「纏擾罪」。有立法議員認為,目前是合適的時機。

東區法院日前處理一宗遊蕩罪的案件,雖然被告人過往曾有跟蹤事主前科,但控罪涉及的日子,沒有客觀威脅的行為,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期間提及遊蕩罪不能處理這類案件,相信法改會曾因此建議訂立「纏擾罪」。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會成員湯家驊指,兩者最大分別是有沒有針對的對象,而參考外地法律,纏擾罪一般涉及四個元素。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要是持續性行為,第二未得到受害者同意,甚至受害者要求不要這樣做。第三要有犯罪意圖,意思是被告有意圖,刻意地持續進行纏擾行為。第四受害者感到,心理上威脅或恐懼,覺得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法改會早在二十多年前,曾建議將纏擾行為刑事化及訂立民事責任。政府其後諮詢公眾,但最終認為當時社會未有共識而擱置。有立法議員認為,目前是合適的時機。

經民聯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梁美芬說:「在社會上的呼聲對於纏擾行為,希望立法是高的。我們只是希望,更好保障市民權益,很多時候被纏擾的人比較多是女士,未成年人士,他們不知道如何處理,有時令他們產生心理,焦慮問題。」

她認為可以透過立法,訂明纏擾行為的標準,保護受纏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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