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朗大狗咬死小狗事件,漁護署落案控告大狗的狗主沒有妥善管控大型狗隻,明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漁護署指涉案52歲男子,涉嫌7月和8月期間,至少兩次未有按照法例要求,在公眾地方穩妥牽引其狗隻,導致三隻狗死亡或受傷,違反《危險狗隻規例》,最高可判監三個月,罰款2.5萬元。
署方指十分重視今次事件,會與律政司緊密合作,正研究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加控他其他控罪。一旦罪成,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
署方又指被告已簽署同意書,將狗隻管養權交予漁護署。署方會為該隻狗做性情評估,再決定如何處理。
政府新聞公報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今日(八月十九日)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控告一名52歲男子沒有妥善管控大型狗隻,並正跟進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加控其他控罪。
案中男子涉嫌在今年七月和八月期間,至少兩次未有按照法例要求在公眾地方穩妥地牽引其狗隻,而該狗隻分別襲擊三隻狗隻,導致一隻狗隻在七月十日受傷及兩隻狗隻在八月十七日死亡。案件將於明日(八月二十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涉事狗隻正在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接受觀察。涉案男子已簽署同意書,將狗隻的管養權交予漁護署。本署會為該狗隻作性情評估,以決定合適的處理方式。
漁護署十分重視今次事件,並會與律政司緊密合作,做好調查和檢控工作。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漁護署強調,按現行法例,所有狗隻畜養人或任何促使、任由或准許該狗隻出現在公眾地方的人,必須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狗隻,不可對其他人或動物造成滋擾或傷害。大型狗隻(體重20公斤或以上)更必須以長度不超過兩米的狗帶牽引。漁護署已加強狗隻牌照巡查,並針對違規行為嚴正執法,以保障動物健康及公眾安全,畜養人切勿心存僥倖。
漁護署會繼續聯同動物福利機構加強教育帶狗人士的管束責任,並提供犬隻訓練課程,教授犬隻的行為問題和訓練技巧。署方亦正檢視現行罰則的阻嚇力是否足以打擊畜養人不負責任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