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2019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相隔六年後被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
2019年9月8日反修例期間,港島區有相關集會遊行,期後演變成衝突,多個港鐵站遭破壞。現年21歲被告陳昫菁,在炮台山油街被截查時,管有兩支鐳射筆及兩罐噴漆。她被捕後保釋期間,「踢保」離港,今年初從澳洲返港後被起訴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被告被截停的地點,與當日出現示威的金鐘、灣仔等屬不同區域,炮台山並沒有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裁判官又指,被告遭截停前並沒有逃跑,只是在街上行走,沒有作出其他行為,身上亦沒有其他,可用作攻擊的物品,雖然拘捕被告的警員作供時指被告看到警察後,停下腳步、轉向並加快速度,但這個非常重要的細節,並未在書面證供中提及,因此拒絕接納有關證供,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當時在案發地具控罪所指的意圖,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