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三度在尖沙咀一個商場男廁寫上煽動字句,煽動罪罪成,判處18個月感化令。
案發時18歲的被告梁佳樂,上月裁定罪成後,已還柙三個星期,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法院。他被控去年七月,三度在中港城男廁內寫上煽動字句。他承認刑事毀壞,但否認作出煽動意圖行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判刑時指,2019年發生社會事件時,被告只得12歲,未能充分理解事件,或被網上資訊誤導,形成偏頗認知;被告已還柙過四星期、失去過自由,如果判處拘禁式刑罰,對被告屬沉重打擊,認為更適合輔導、改過自新。
考慮到被告品學兼優,以及初犯,酌情從輕發落,判處感化18個月,亦要向中港城賠償1,500元清潔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