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11名被告獲批上訴終院證明書 就國安法相關條文作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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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6-08-10 12:53

撰文: 無綫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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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11名定罪的被告,獲批上訴到終審法院證明書,就《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作詮釋。

本案涉及2020年立法會選舉,47人提出要取得過半議席,從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最終45人罪成判囚,部分人已刑滿出獄。

提出上訴至終審庭的11名被告,包括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黃碧雲、陳志全、梁國雄等,早前的上訴被上訴庭駁回。當時上訴庭認為,立法會議員審議《財政預算案》,是受憲制責任規限,藉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行政長官辭職,明顯有違維護憲制秩序責任。

上訴庭亦拒絕接納,否決《預算案》後解散立法會,重選立法會及行政長官辭職,是《基本法》規定的觀點,駁回申請。11名被告申請終審法院證明書,上訴庭同意,判決議題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考慮到涉及《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犯罪元素,及立法會議員憲制責任等,同意就五個問題批出終院證明書,包括按照《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正確詮釋,何謂「其他非法手段」,而同類詮釋是否只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及刑事行為。還有有關「謀劃」及「連串行為」,是否構成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及被禁行為。

詮釋的項目還包括,辯方主張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審核《預算案》正常議會流程,這個不干預原則在本案是否適用。及若有被告為了謀劃及連串行為目的,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及後果,是否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

終院將排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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