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分鐘本地新聞重點|女子墮假冒官員騙案/宏福苑災場相片曝光/性罪行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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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6-08-07 21:46

撰文: 無綫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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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墮假冒官員騙案】

一名中年女子誤墮假冒官員騙案,在約一個月,先後分81次轉帳給騙徒,損失近6,900萬元。

懷疑被騙的事主是一名43歲的家庭主婦,持有香港身份證,星期三凌晨到西區警署報案,暫列「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據了解,事主早在6月接獲騙徒來電,對方自稱是內地公安局官員,指她在內地涉及洗黑錢活動。

消息指,騙徒向她持續洗腦約一個月,令事主開始相信,自己可能在內地牽涉洗黑錢案,其中一個原因,是事主丈夫是內地人,在內地一間企業負責財務工作,她誤以為丈夫有可能涉案。

事主為要證明自己清白,7月2日開始,按騙徒指示,81次轉到10個本地銀行戶口,總金額多達6,894萬元,直至將事件告之家人,才發現受騙。

假冒內地官員電騙案早在2015年開始出現,警方統計顯示,今年首季接獲164宗,數字與去年同期相若,而損失金額就按年升逾一倍,達2.8億元。假公安會叫你交保證金,不要跟其他人說。

警方反詐騙協調中心亦特別製作短片,提醒騙徒善於利用心理戰術建立權威,呼籲市民如懷疑受騙,要立刻求助。

【宏福苑災場相片曝光】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在網站上載政府跨部門專組及委員會專家的調查報告,災場多張相片曝光。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完成30場聽證會,正撰寫報告及建議,稍後提交行政長官。委員會最新上載政府跨部門調查專組的最終調查報告,及委員會消防專家的調查報告。

其中跨部門專組的報告,長達一千一百幾頁,分11個章節,講述宏福苑起火、火勢蔓延經過、二次引燃及嚴重傷亡原因等。報告展示多張相片,包括宏福苑火警前,大維修工程的情況,顯示竹棚工作台被非阻燃棚網包圍,部分竹支被帆布覆蓋,並鋪上木板作通道,後樓梯多個窗戶變成有孔洞的「生口」。

而未受波及的宏志閣,地面擺放了大量建築物料,並用棚網及木卡板壓住,緊貼竹棚。而在起火源頭,即宏昌閣104及105室外平台,相片可見對出的鐵欄,燒至彎曲,有大量灰燼堆積。調查人員掘開灰燼,在底部發現兩支煙頭,也有紙皮箱及發泡膠板,相信是煙頭接觸紙皮,引發「陰燃」,令建築物料起火,並沿非阻燃棚網向上蔓延,而滴落物造成二次引燃。火警過後,宏昌閣地面有大量竹支遺留在地面,堵塞出入通道。

報告又指出,屋苑有562個單位嚴重損毀,附上的相片,顯示不同單位內部狀況,其中一個宏仁閣02室單位,全部家具燒毀,只餘下電視支架及鐵閘,但另一座向的04及07室單位,單位近乎不受波及。至於走廊漆黑一片,天花油漆破裂,委員會專家早前在會上解釋,濃煙從單位破窗,及後樓梯生口攻入走廊,不少人在公共地方吸入有毒氣體死亡。

報告又披露,殉職消防員何偉豪裝備損毀的相片,他的面罩無線電裝置「衛士」,出現裂痕,他的黃金戰衣及褲,在高溫下亦出現破損。安全鞋更燒溶變形。

【女西醫專業失當罪成除牌一個月】

一名婦科女西醫,為女病人做手術時,遺留3塊引流導管碎片在病人乳房,長達12年,醫委會裁定女西醫專業失當罪成,除牌一個月。

被投訴的女醫生石岳容,到醫委會秘書處出席聆訊,她已經退休,過去5年都沒有執業。

事故發生在2011年1月30日,石岳容為一名女病人進行右乳房纖維腺瘤切除手術,期間須置入引流管。到2023年,女病人因為右胸疼痛向另一名醫生求診,X光檢查發現,體內有3條引流管殘留物,分別長約2.2、0.8及1.6厘米。

控方陳詞時,引述一名醫生的專家報告指,殘留的碎片與乳房手術中,常用的外科引流管類型相符,亦排除女病人自行插入的可能性,手術的主診醫生有責任確保所有引流管完全拔除,亦應即時察覺,拔出的引流管長度有異。控方認為,石岳容疏忽行為,遠低於合理預期的專業標準。

辯方律師表示,對控罪書所列事實不作爭議或抗辯,研訊小組討論後裁定,石岳容專業失當罪成。

辯方求請指,被告願意為自己行為承擔責任,而她執業近40年,從未發生類似事件,今次屬極為罕見的單一獨立事件,只是一時疏忽。而被告得悉事件後,立即為病人詳細檢查及清理,並向病人致以真誠歉意,而初步醫學評估指,殘留物不會對病人造成重大影響。

醫委會研訊小組主席蔡堅指,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相信她已深感懊悔,但考慮到案情嚴重,判除牌一個月,不設緩刑。

【逾九成意見支持修改性罪行法例】

政府就性罪行提出修例建議,公眾諮詢期結束,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超過九成意見支持修例,政府會積極考慮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政府就完善香港性罪行法例,諮詢公眾一個月,周三結束。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收到六千多份意見書,超過九成支持修例,擴大涵蓋範圍及提高罰則,部分認為應設有涵蓋未經兒童和精神缺損人士、同意的性罪行,及加強保護受害人等。

亦有意見指應針對多次侵犯兒童案件,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鄧炳強稱留意到大律師公會,亦大致同意訂立有關罪行,會考慮建議,並與持份者保持緊密溝通。

對於過往有性罪行被告,利用誤信同意藉口脫罪,即以為受害人同意,有意見認為應設限,鄧炳強指修訂可應對有關情況。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今次修例建議中,已列出11項受害人被視作不同意情況,即當有證據證明有關情況存在,受害人被視為不同意,例如一些誤解性行為的目的,例如性交轉運。」

11項視作不同意情況,包括受害人沒有口述,或透過動作給予同意,或受害人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以及心智能力受損等。有關注性暴力組織指法例仍然有不足。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指出:「考慮所有情況下,包括被告有否採取合理步驟,確定受害人是否同意,但合理步驟所指是可以用,我想過對方同意,這些原因仍可以脫罪,被告可以用誤解情況脫罪,現時諮詢文件我們未見到如何處理到。」

政府目標今年內就修例向立法會提交草案,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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