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論|完善保護兒童機制 高風險家庭慎處理|全文

社會

發佈: 2026-08-07 06:59

撰文: TVB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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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5歲男童在家中死亡,37歲母親承認誤殺及虐兒,判監22年。虐兒案件一宗嫌多,可惜現實卻是嚴重虐兒案時有所聞。5歲男童受虐案,被告有濫藥吸毒背景,一直被評估為不適合照顧子女,即使離開戒毒所後獲准接回3名子女同住照顧,顯然也屬於高風險個案,社署方面理應密切監督,可是署方一再錯過發現問題的機會。涉事男童長期受虐捱餓至皮包骨,但死前約3個月,社工上門家訪,依然未能及時察覺有異,當局有必要汲取教訓,檢討高危個案跟進機制。強制舉報虐兒條例實施半年有餘,執行大致順暢,當局下一涉應引入「沒有保護罪」,加強保障兒童。

俗語有云,虎毒不食子。殘酷虐兒案件挑戰文明社會底線,同時亦令人質疑,為何竟有為人父母者,可以如此狠心對待年幼子女。5歲男童受虐案,男童有發展遲緩問題。驗屍報告顯示,男童2022年9月在家中失去知覺死亡時,身高1米,但體重僅得9.7公斤,不足正常一半,相信死者因長期捱餓導致營養不良,最終死因可能為心律不正或低血糖症。另外,男童全身有129處傷痕,其胸部和下肢出現由棍狀物件襲擊引致的傷痕,亦有多處傷勢顯示他曾被虐。

案情顯示,現年37歲的被告,早於少年時代沾染毒癮,曾因藏毒判入戒毒所,男童出生後有「戒斷症狀」,相信便是由於被告懷孕期間吸毒。雖然被告以「教育水平不高」及「家庭經濟壓力下忽略照顧事主」,作為求情理由,然而案發時被告跟一女二子同住,唯獨男童遭虐待,其餘子女皆有得到照顧;事主死時瘦至皮包骨,更顯然是長期捱餓的結果,被告並非一時盛怒情緒失控才傷害事主,而是長時間蓄意為之。

被告將男童長時間「禁錮」在睡房,一周只有數次機會獲准離開房間,被告還故意讓男童停學,以及向校方隱瞞男童情?,有理由相信被告清楚意識到自己不人道對待男童。高院法官批評被告「泯滅人性」,「有耐性實施酷刑」,拒絕接納求情,重判被告入獄22年,唯盼被告能夠深切反省。

這宗案件其中一個關注點是社署角色。高院法官之前在庭上就曾明確提出兩大疑問,包括:1)被告有濫藥背景,一直被評估為不適合照顧子女,為何2020年社署批准她接回3名子女照顧?2)事後社署有安排社工跟進被告一家,資料顯示個案社工分別於2021年12月、2022年4月及6月三度家訪,為何沒發現男童的狀??根據社署方面解釋,2019年被告離開戒毒所後,向個案社工表達非常渴望照顧3名子女,社工徵詢醫療人員意見,葵涌醫院兒童綜合發展計劃醫療人員指出,被告有能力對子女提供適當及足夠照顧,「前提是在監督下進行」。至於3次家訪,觀乎署方說法,社工有見到男童,惟未見異樣。

母親離開拘留環境重獲自由,欲與子女團聚一起生活,當然可以理解,可是對於一些風險較高的個案,例如有長期濫藥背景者,社署跟進處理,顯然應該更加小心謹慎,倘若准許接回子女同住,就必須做好「有效監督」這一前提。三度家訪卻未能察覺事主發育不良,顯然有監督不到位之嫌。署方表示,首次家訪源於男童開始缺席幼稚園課堂,個案社工有跟學校社工一起上門家訪,被告辯稱缺課是為擔心染疫,但2022年初夏,面授課已恢復,被告仍稱「帶男童上學有困難」,署方其實已應該警惕,有關說法是否託辭。最後一次家訪,署方指社工見到男童穿衣得體,臉上無可見傷痕,房間亦無便溺一類異味,云云,然而男童身上傷痕逾百處,又瘦至皮包骨,卻未被發現,原因究竟是被告掩飾得夠「密實」,還是蛛絲馬跡被忽略,同樣值得探討。

為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社署聯同教育局、警方、衛生署及醫管局等跨界別部門,共同制定了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下稱「指引」)。一般而言,社工會按照「指引」處理一些高風險家庭,例如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為兒童制定合適福利計劃及家庭團聚安排,另外亦會持續評估家長管教能力、家庭環境,以及兒童在不同發展階段的需要,判斷家長是否適合照顧子女。當局應借鑑今次案件,全面檢討兒童安全的危機評估機制,包括檢視「家庭團聚」風險評估安排。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今年初正式實施,至今超過半年,並無出現所謂「濫報」或「誤墮法網」問題,社福界、教育界等亦稱,新例有助業界提高保護兒童意識。強制舉報虐兒,只是加強保護兒童的一步,而非防止虐兒的終點。鑑於虐兒罪行中,受害人往往年紀太小沒能力作供,而涉案疑犯又可能互相包庇、保持緘默,導致舉證困難,法改會多年前已主張訂立「沒有保護罪」,控方毋須證明是誰虐兒,只需證明被告知道兒童在一段時間受虐卻不作為、沒有保護受害人,已可入罪。強制舉報虐兒措施落地成效理想,當局下一步應引入「沒有保護罪」,完善保護兒童法規,莫再讓虐兒慘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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