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 2026-08-02 09:00
撰文: 無綫新聞
現行《食物業規例》第10B條明文禁止一般狗隻在食物業處所內出現,除導盲犬或執行法定工作的狗隻外,任何人不得將狗隻帶進食肆,而從業員亦不得明知容受或准許狗隻在其處所內逗留,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第三級罰款一萬元、監禁三個月及每日另加三百元罰款。
隨著社會對人寵共融的期望日增,政府經檢視公眾健康保障、市民接受程度、市場需求及業界反應等多項因素後,認為現時已具備條件,在適當規範下容許狗隻進入食肆。行政長官在2025年《施政報告》中正式宣布,將容許食肆經營者提出申請,讓狗隻進入其處所,新措施既回應市民訴求,亦為餐飲業開拓新的商機。
▍ 以安全和環境衞生為前提
是次新措施根據四大原則制訂。首先,食肆經營者擁有絕對選擇權,可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容許狗隻進入,而市民亦可按意願選擇是否光顧有關食肆;獲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准的食肆,必須在入口當眼處持續張貼指定樣式的標示,確保顧客能夠作出知情的選擇。
其次,整個安排以安全和環境衞生為前提,食環署將以保障人與動物的安全、確保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為核心,為此修訂法例並施加必要的額外牌照條件,同時在其他方面保留適當彈性,讓經營者可因應實際情況自訂營運細節。
▍ 讓社會逐步適應
第三,當局致力盡量減輕業界的遵規成本,新增的法例要求及牌照條件不會顯著增加經營開支,而署長批出的准許將直接附加於現有牌照之內,無需另行申請新牌照,從而省卻程序和費用。
最後,考慮到市民對狗隻進入食肆的接納程度不一,當局會以小步走的方式穩妥推展,首階段會以較小規模先行試行,讓社會逐步適應;若運作暢順,預計最快可在首階段推出約半年後,接受下一階段的申請。
新安排旨在平衡各方利益,在促進人寵共融的同時,嚴守公共衞生及安全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