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 2026-07-02 11:06
撰文: TVB 新聞+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報道,法國國民議會於6月30日,以大比數通過極具爭議的「協助死亡」法案,為纏繞多年的立法角力寫下關鍵一頁。新法容許患上不治之症、承受着無法忍受痛苦的成年病人,在嚴格條件下,要求醫護協助終結生命。法案預計於7月15日進行最終表決,一旦通過,法國將成為少數容許安樂死的歐洲國家之一。
▍ 舊法只准停藥 新法准許主動施藥
法國現行的法律,只容許病人拒絕治療,或接受深度持續鎮靜直至離世,但嚴禁醫護人員主動提供致命藥物。新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安樂死」或「協助自殺」的字眼,實際上卻建立一項新權利——病人可以申請在醫護監督下,使用致命藥物。
支持法案的議員維吉耶向法國國際廣播電台強調,整個過程由病人主動提出,沒有人會被強迫或誘導。倡導組織「尊嚴死亡權利協會」主席丹尼斯認為,這項法案將病人放在醫療決策的核心位置,是衞生民主的真正進步。但也有組織批評,法案完全無視前線醫護人員提出的擔憂和警告,質疑立法過程太過倉促。
▍ 申請資格設五項門檻
並非所有末期病人都符合申請資格。法案訂明,申請人必須是成年人,同時是法國公民或合法長期居留者。醫療方面,申請人須患有嚴重且無法治癒、危及生命的疾病,並處於晚期或末期階段。條文進一步說明,「晚期」是指健康已不可逆轉地惡化,影響生活品質。
此外,病人必須承受與疾病相關、且無法緩解的痛苦;或者當病人選擇放棄治療時,這種痛苦讓人無法忍受。但條文特別註明,單純的心理痛苦並不能構成申請資格。
最後,申請人必須具備自由且清晰的判斷能力。即使病人提出申請,若其認知功能受損,而無法現場確認意願,仍然不能獲批。丹尼斯對此表示遺憾,認為部分病人可能因為認知障礙,而失去行使權利的機會。批評者則認為,這給醫生的主觀判斷留下巨大空間。
▍ 申請程序嚴謹 醫生把關兼設冷靜期
病人須以書面或合適方式,向沒有親屬關係的執業醫生提出申請。若病人無法前往診所,醫生須上門會診。醫生必須詳細告知病人病情進展、接受安寧療護的可能性、心理支援服務,以及病人隨時可以撤銷申請的權利。醫生也必須解釋獲得「協助死亡」的條件和具體實施方法。
隨後,醫生會召開跨部門會議,成員至少包括一名專科醫生,以及負責照顧病人的輔助醫療人員。應病人要求,醫生亦可聽取其信任的人或親屬的意見。整個審批過程須在申請提出後十五天內通知,並說明理由。若申請獲批,病人須至少等待兩天「冷靜期」,之後才可確認決定。執行致命藥物的當日,醫護人員須再次確認病人的意願沒有改變。若醫生拒絕申請,病人可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訴。
▍ 自行服藥為原則
藥物施用方式是爭論最激烈的問題之一。最新版本規定,病人須自行服用或注射致命物質,這是常規做法。只有當病人因身體限制無法自行操作時,才可委託醫生或護士代為執行。
施用地點可選在患者或親友家中、醫療機構或社福單位,病人可以邀請親友在場陪伴。所有相關費用由相關機構全部承擔。另外,議員在最新審議中,刪除將此類死亡定性為「自然死亡」的條款,但同時規定人壽保險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理賠,以保障受益人的權益。
▍ 多重機制防止濫用 設專責委員會事後監察
報道指,法案設立多道安全防線。除了即日確認意願外,病人可隨時取消或延期;若醫護人員感到有壓力,可以中止程序;若確認意願與實際執行相隔超過三個月,可重新評估病人的意願。
政府將成立一個監督評估委員會,負責事後審核每宗個案、向政府和議會提出建議,並將違規或可疑個案轉介至專業機構或檢察官。衞生部和國家藥品與健康產品安全局則負責界定及評估所用的致命藥物,並訂定臨床指引。
▍ 醫護可憑「良心條款」拒絕 惟存在漏洞?
法案確認醫護人員有「良心條款」,可以拒絕參與整個程序。拒絕的醫護須即時告知病人,並提供願意接手的同業名單。有意參與的醫護人員須向新設的委員會登記,該名冊只供專業人士查閱。
不過,法國安寧療護協會主席指出,這項保障只涵蓋執行任務的醫生或護士,其他支援人員如助理護士(負責執行前為病人清潔)、遺體護理人員、與家屬會面的心理學家等,均沒有權利拒絕,形成保障上的明顯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