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附屬法例已刊憲即時生效 李家超指特首證明書參考資料敏感未必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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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6-06-09 22:44

撰文: 無綫新聞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若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將案件列為《香港國安法》下案件。有關法例已刊憲、即時生效。

政府向立法會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指若某刑事罪行案件行為涉及國家安全,行政長官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指明該案屬危害國安案,可按《國安條例》被調查、拘捕或控告。又指若任何人干犯危害國安罪行,同一案件中,同一行為而被控或被涉及的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安罪行。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行政會議前表示,訂立附屬法例目的,是清晰化現行法律下,甚麼案件屬於危害國安罪行,希望可減少爭拗。強調每次發出證明書,都會審慎行事。

行政長官李家超說:「行政長官去發證明書,是非常嚴謹及嚴肅行為,行政長官可以閱讀或參考很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情報或資料,尤其是涉及間謀活動。很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圖謀,其實都是國家級高手,所以很多資料只有行政長官才能審閱。所以行政長官行使法律權力去發證明書,是適當而且掌握所需資料,而這些資料是敏感,未必一定可在公開場合透露。」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新規例並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亦沒有改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或訂立任何新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只是為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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