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 2026-05-21 21:34
撰文: TVB 新聞+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列明多種虐待動物行為,包括毆打、疏忽、不當運載及組織打鬥等,最高可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知情不阻亦屬違法,動物定義廣泛,涵蓋脊椎及無脊椎動物。
本港近年多次出現虐待動物案件,社會強烈關注動物權益。然而,不少市民對「何謂法律上的虐待動物」仍存在疑問。《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清楚列明多種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根據條例第3條,以下行為均屬違法:
毆打或惡待: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
令動物承受不必要痛苦: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
疏忽照顧:掌管被禁閉或運送中的動物,但疏於提供充足食物和清水
不當運載:以不當方式或過小容器運載動物,令其承受不必要的痛楚
不當上落船或火車:方式或器具令動物承受原可避免的痛苦
組織動物打鬥: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鬥或動物挑惹
使用不適宜的動物工作:明知動物因疾病、受傷、衰弱等而不適宜,仍強迫其工作
以可能造成痛苦的方式運送或畜養:包括帶進香港、驅趕、運載、據有或畜養
條例第3(2)條訂明,動物擁有人如沒有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以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須當作已准許殘酷對待動物。
換句話說,即使不是親自施虐,若明知動物被虐待而袖手旁觀、沒有採取合理行動阻止,同樣可被追究法律責任。
但條文亦設有保障:若擁有人只因缺乏謹慎及監管而被定罪,法庭在沒有給予罰款選擇時,不可判處監禁。
條例第3(3)條訂明,本條不適用於在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過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為,但若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則屬例外。
條例第2條指出,「動物」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是野生或馴養。
根據第4條,以下人員無需手令即可逮捕懷疑違例者:
高級獸醫官
獲授權的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二級農林督察或以上)
衞生主任、衞生督察
警務人員
他們亦可檢取涉案動物、運輸工具或物件,並在必要時進入及搜查建築物、車輛、船隻等。
若有人被裁定虐待動物罪成,裁判官可:
命令該動物不得被使用或須被扣留(直至康復)
剝奪擁有人對該動物的擁有權(如曾有虐畜前科或品格證據顯示動物可能再受虐待)
命令定罪者繳付動物的飼養及治療費用
任何人違反上述命令,同樣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條例第6條容許裁判官、高級獸醫官、衞生主任、衒生督察、政府醫生或不低於督察級的警務人員,在親自檢查後如信納以下情況,可書面命令將動物毀滅:
動物嚴重受傷,繼續生存屬殘酷
無法在不殘酷對待下移走,且繼續生存屬殘酷
受困位置令拯救不切實際,或繼續生存有違公眾衞生或安全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規管動物禁閉條件、發牌及衞生要求,違例者可處不超過第5級罰款(目前為5萬元),持續違規每日另罰$200。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涵蓋的不僅是毆打動物,更包括疏忽、不當運送、組織打鬥、明知而容許虐待等行為。無論是寵物主人、運輸業者、或發現虐待情況的知情者,都須注意法律責任。
市民如發現懷疑虐待動物個案,可向漁農自然護理署、警方或衞生督察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