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近日曾稱今年內研究,重推「租者置其屋計劃」。在租置計畫下,現居於39個租置計劃屋邨的租戶,仍可選擇購買其租住單位。房委會允許合資格的現居租戶購買其居住單位。以下為計劃的主要資格準則及相關注意事項。
出售範圍與排除單位類別
原則上,選定屋邨內所有獨立單位均會出售,但以下三類單位除外:
‧ 根據「長者住屋計劃」租予長者居住的單位及小單位大廈。
‧ 供福利用途的單位。
‧ 與其他單位共用設施(如廁所、廚房、大門出入口)的單位。
購買人基本條件
購買人的家庭入息及成員人數並無限制,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購買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是房委會轄下出租屋邨的認可住客。購買人可以是戶主或其他認可住客。
‧ 購買人購得單位後,該單位的租約會自動終止。
‧ 購買人及其租約上的所有認可住客,均須填報在同一份認購申請書內。
‧ 認購申請書必須經由現居屋邨的屋邨辦事處核證。
‧ 購買人必須年滿18歲。
‧ 購買人及其租約上的認可住客,均沒有違反現居公屋租約的任何條款。
‧ 若房委會已就該單位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租約,即使承租人已提出上訴,認購申請亦不會被接納,但可獲全數退還意向金(不計利息)。
‧ 購買人及各認可住客的配偶,須填報於同一份認購申請書內,但如已合法離婚或沒有香港入境權則屬例外。
物業權益限制(「無擁有住宅物業」規定)
承租人、所有認可住客(包括購買人),或他們當中任何一方,在由認購申請書日期之前的24個月起,直至房委會書面接納要約之日為止,不得:
1. 擁有或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其權益。
2. 簽訂任何仍有效的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住宅物業。
3.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一半以上股權。
4. 為任何包含香港住宅物業或土地的死者遺產的受益人。
5. 轉售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出讓相關權益。
6. 退出任何由他們持有或共同持有一半以上股權、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
此處「住宅物業」的定義廣泛,包括已落成或未落成的私人住宅、經認可的天台構築物、居住用途的土地,以及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租住兩個單位的家庭注意事項
由一個核心家庭組成而獲配兩個租住單位的家庭,通常不會獲得分戶。因此,他們不能選擇只購買一個單位而繼續租用另一個。他們只能選擇同時認購兩個單位,或繼續租住兩個單位。若選擇同時認購,兩個單位的購買人必須為同一人。
此外,每一份認購申請書只可用來認購一個可實際分隔的單位。如申請人打算購買兩個單位,必須遞交兩份獨立的認購申請書。
(以上資訊根據房委會公屋出售計劃資格準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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