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討論引入教師執業證書機制。
教育局局長蔡若蓮表示,會修訂《教育條例》,教師除了註冊,同時要有證書才可執業。
證書有效期3年,申請人要是在職教師,過去3年無刑事犯罪紀錄,通常居於香港,並要聲明是否維護教師專業,遵守憲法、《國安法》等。教師每3年需要完成150小時持續專業進修。
至於短期代課教師,若12個月內受聘,不超過30個上學日,可獲豁免執業證書要求。
有議員關注若有教師短期不任教,有何方法維持執業要求。
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管浩鳴指出:「執業證書必定要有學校聘請的教師,如果有人暫時不做教師,但都可以維持所有專業或其他都符合,似乎取不到執業證書。如果突然重投工作,或突然想做代課教師時,有否渠道可以提供暫准證書,或其他情況,讓他繼續維繫執業資格,重投容易些?」
教育局局長蔡若蓮表示:「如果是註冊老師,但又不在學校教書,就不能取到執業證書。因為我們6個條件是必須有學校聘請,當他有學校聘請,學校檢視他5個條件符合,其實已經可以入紙申請,同時在學校任教。基本上有學校幫他遞交申請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