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朗豪坊有運動品牌店試身室疑現爭議。有大學女生在網上投訴指,在店內試褲期間先後遭另一名女顧客及一名男職員拉開布簾。坊間大部分服裝店都設有試身室,讓顧客試穿衣物是否合身。在香港,部分商戶的試身室以實體門,及內部門鎖的獨立間格,亦有試身室以布簾作為遮擋的隔間,沒有統一標準。
對於部分只有布簾作隔間的試身室,如果試身室有顧客在試衣期間,遭他人打開該試身室布簾,使客人感到被冒犯,相關行為或涉及罪行。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猥褻侵犯」不完全取決於有否身體接觸,關鍵在於行為的性質及意圖
●若沒實際身體接觸,但在對方非自願下被觀看私密部位,可能構成「侵犯」
《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窺淫罪(包括偷窺和偷拍行為)
●假如事主所身處的地方屬對保存私隱有合理的期望(如獨立更衣室、廁格、私人睡房、劏房、已上鎖的辦公室),則任何人在該地方暗中進行觀察或拍攝,即使當時事主穿戴整齊,並未有露出任何私密部位,亦屬違法。
民事方面
●侵權(侵犯隱私)
顧客在試身室有合理私隱期望,未經其同意拉開布簾,有機會屬於非法侵擾他人私人事務,侵犯「私人領域」。若蒙受損害,有權提出民事訴訟索償,追討精神損失等損失賠償
具體情況要視乎意圖及行為性質,若純粹疏忽,如溝通失誤、不知道試身間內有人而拉開簾等,若無證據顯示有「猥褻」意圖,可能就未能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