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陳振聰被稅務局追討三億四千多萬元稅款,他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延長評稅期敗訴,後來申請上訴終審法院,亦不獲法庭接納。
代表大律師陳詞時指,陳振聰因為收不到評稅通知,令他不能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訴。
又指現行稅務條例,要求納稅人收到評稅通知書後,必須在一個月內向稅局提出反對,由稅務局局長決定,是否延期,但過程中沒有機制,讓納稅人向獨立審裁處,挑戰稅務局局長的決定,質疑做法違憲。不過,上訴庭指出,納稅人有責任通知,稅局更改地址,而且陳振聰並非第一次交稅,應知道如要求覆核,可以在稅局處理,三名法官一致駁回,陳振聰的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