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貨客涉違反逗留條件 律師指較易入罪

即時港聞

發佈: 2012-09-19 07:18

撰文: 無綫新聞

執法部門聯合採取行動,打擊水貨活動,入境處表示,這些內地水貨客,不少都係持旅遊簽證來香港,但他們走水貨,涉嫌違反逗留條件。如果對方不認罪,會以包括環境證供在內,令他入罪。

入境處表示,持旅遊簽證來港的旅客,在香港從事任何有薪,或無薪,不符合入境目的的工作,都屬於違法逗留條件,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兩年。如果僱用不可合法僱用的人士,罰則最高三十五萬元,監禁三年。入境處表示,有專業訓練去搜集證據,才採取行動。

有律師就表示,執法部門要成功檢控,就要證明水貨客在貨倉取的貨,是轉售而不是自用。他又表示,貨倉的人即使有付錢水貨客,也不等於有僱用他,執法部門需要搜證,證明他們有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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