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出售客戶資料將可被定罪

即時港聞

發佈: 2012-09-26 02:46

撰文: 無綫新聞

私隱專員公署修訂個人私隱條例,引入多項濫用個人資料的罪行。修例後,擅自出售客戶資料或使用他人電腦內的資料,都屬違法。

寫有個人資料的警隊檔案,以及名人照片一度在網上流傳的事件。前年八達通日日賞計劃,出售客戶個人資料,同樣引起公眾關注。

上屆立法會通過修訂私隱條例,將使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定為新罪行。例如僱員未經僱主同意,出售客戶資料賺錢,或電腦維修員,擅自披露客人電腦的照片,造成他人心理傷害,都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但執法人員查案,獲法庭授權的個案,以及相信符合公眾利益的新聞工作,則獲豁免。

至於利用個人資料作促銷活動,以後不論直接促銷或轉予第三者促銷,使用資料的人,必須向當事人說明,會採用甚麼個人資料,促銷用途和會否涉及利益,以及給予對方回應,違法最高可被罰款50萬,及監禁3年。

是次修訂分三階段實施,其中有關個人資料的修訂條例,於十月一日生效,規管直接促銷方面的,暫定明年4月生效,這些修訂並沒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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