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六四燭光晚會後,一批示威者,沒有申請下遊行去北角警署,八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其中兩名被告,各被判監禁四星期,緩刑一年及罰款。其餘六名被告被判罰款。
五男三女被告,介乎22至53歲,早前已被判非法集結等,多項罪名成立。他們指全部人都會上訴,詳情再與律師商討。
其中葉寶琳及王浩賢,被判監禁四星期,緩刑一年,兩人分別被罰款3000元及2400元
其餘六名被告,就各被判罰款800至2400元。裁判官杜浩成指,葉寶琳及王浩賢,當日屬主導角色,必須判處監禁刑罰。
對於被告指公安條例過時,裁判官認為,根據終審法院其中兩個案例,先進國家有必要,需要有相關條例維護法紀,而遊行人士,必須在遊行前向警方申請,才算合理。
王浩賢指判刑重,因為對未來相當憂慮,只要組織遊行示威,其實就要面對更大的風險大。
案發在去年六四晚會後,一批集會人士遊行去北角警署,聚集在炮台山一段英皇道,現場一度要封路,最後警方清場,53人被捕,八人其後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