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日續審,無綫電視前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等人,涉嫌收受利益案。
陳志雲及案發時是他助手的叢培崑,分別到區域法院應訊。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說,不同意控方說,辯解是否合理取決於當事人有沒有權利收錢,認為應該考慮陳志雲當時,是基於甚麼理由不向無綫披露。
辯方指,09年除夕奧海城倒數活動,陳志雲收取報酬主持志雲飯局,而沒有向無綫申請,是基於以往經驗。知道申請也必然會獲批,自05年8月後,陳志雲多次都無填表申請,只是以電郵通知當時的上司陳禎祥,都無問題。因此令陳志雲深信毋須申請,所以案件證據清晰,基礎穩健並無踩界。
法官潘兆童亦認同,如果陳志雲是在未經批准下收取報酬,才需提供抗辯理由。這次續審,是因為原審法官潘兆童前年九月,接納辯方指無綫默許陳志雲收酬金,而裁定他無罪,但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其後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區院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