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上訴案,終審法院繼續聆訊,政府的代表要求法院,向全國人大尋求澄清99年的釋法內容,認為可應用在有關居港權的其他部分,包括今次涉及外傭的官司。
首席法官馬道立等,五名主審法官,聽取代表外傭一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繼續陳詞,代表指出入境條例,指定外傭不能享有居港權,剝奪基本法賦予他們的權利,並不公義。
代表又指出,99年的釋法是由政府主動提出,內容主要涉及第24條第2款,有關中國公民部分,不包括第24條第4款,非中國籍人士部分,當中有關有效旅行證件,及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等,應該循普通法按字面解釋。是否主動尋求釋法,終審法院可自行決定。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就向終審法院提及文件,要求終審法院向全國人大,尋求澄清釋法內容,重新考慮1999年釋法的內容。文件提出,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提出「解釋」的定義,是包含所解釋的內容,例如1999年釋法,包含1996年特區籌委會的意見,因此該次釋法可應用在,《基本法》第24條其他部分,包括今次外傭居港權問題。資料顯示,根據96年籌委會的意見,提及外傭留港時間不視為通常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