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幫他人洗黑錢高達68億港元,被判入獄十年。
報稱住公屋、是主婦的女被告林美玲,在2002至05年期間,清洗總共68億懷疑犯罪得益。
手法是利用九個不同的本地銀行戶口,頻密提存,平均每日處理大約510萬元,自己每個月就有4500元酬勞。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判刑指,鉅款源頭來歷不明,洗黑錢方法不複雜,亦不涉及跨境,雖然被告不是幕後主腦,但並非無知。
法官又指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中,不斷回應不知道或忘記,令警方調查花費更多時間。判被告入獄十年,是本港歷來第二大宗洗黑錢案件。
警方提醒市民,處理不屬於自己的金錢,非常危險,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的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監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