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景文曾要求做信託聲明書

即時港聞

發佈: 2013-04-26 05:15

撰文: 無綫新聞

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及路政處前助理處長曾景文,被控詐騙政府租金津貼案,一名律師作供指,曾景文當年曾經要求做一份信託聲明書,而他理解作用是要聲明,物業另有真正出錢買樓的業主。

第五日的聆訊,麥齊光與曾景文繼續到區域法院應訊,法庭傳召律師黎世安出庭。

黎世安表示,90年11月27日,他收到曾景文指示,城市花園第九座22E單位,曾景文夫婦授權麥齊光售樓,黎世安稱,曾景文又指示律師行,做一份22E的信託聲明書,黎世安解釋信託聲明書的作用,是田土廳的註冊業主,聲明物業其實有另一名,真正出錢買樓的業主,防止註冊業主私自放售,一般做完信託聲明書,會拿到田土廳登記,讓公眾知道物業背後有另一真正業主,而註冊業主純粹只是信託人,如沒有拿到田土廳,公眾就不知物業背後有真正業主。

不過,律師行最後沒有做這份信託書,他有向曾景文解釋,原因是22E物業仍有按揭在身,不宜做信託聲明,否則銀行會認為,註冊業主向銀行借按揭貸款時有所隱瞞,可能涉及刑事成份。

黎世安補充,授權書只是授權別人代表自己去做一些事,不能更換業權,簽了授權書亦可事後取消,但如果信託聲明了給其他人,就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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