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會議員兼人民力量成員黃毓民及陳偉業,前年七一遊行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下月中判刑。另外兩人包括立法會議員陳志全,罪名就不成立。
一批人民力量成員在東區法院外聲援。四名被告,包括三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陳偉業、陳志全和人民力量成員周峻翹。裁判官杜浩成認為,人民力量在街站組織的遊行,與民陣的七一遊行,無論在出發時間,路線,終點和主旨都不同,是獨立的一次遊行,但是事前並無申請,
兩名被告黃毓民及陳偉業在街站呼籲公眾集結時,曾經揚言如果不能上禮賓府,就堵塞馬路,黃毓民在途中曾經指揮遊行人士做人浪,在中銀對開又組織人鏈,前排的人士亦帶上面具,操向警方防線企圖超越,即使無暴力行為,都已經構成衝擊。裁判官又認為,黃毓民不是可靠誠實的證人,言詞前後不一。
裁判官又指,警方有權採取行動制止社會安寧惡化,在中環中銀對開馬路設立封鎖線,做法合情合理合法。他不認同被告指,非法集結條例被用作打壓遊行自由。
裁判官裁定黃毓民和陳偉業,非法集結,協助組織帶領未經批准的遊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三項罪名成立,獲准保釋等候宣判,而陳志全和周峻翹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到五月十六日判刑,裁判官杜浩成宣讀判詞後特別提到,陳偉業作供時曾指稱,裁判官有政治任務,對於他來說是一種嚴重的侮辱,要求陳偉業下次開庭時道歉,否則可能引用《裁判官條例》,作出起訴。
根據《公安條例》,非法集結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而根據《基本法》第79條,立法會議員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就會喪失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