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打斧頭15元獲不提證供判守行為一年

即時港聞

發佈: 2013-05-29 02:39

撰文: 無綫新聞

一名菲傭因為買餸「打斧頭」15元,被控盜竊,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告被判守行為一年。

41歲的被告聽取裁決後離開東區裁判法院。被告在筲箕灣做家庭傭工,上法庭是因為一塊豬肉,案情指被告上月底買豬肉,她向僱主聲稱買了50元,但僱主質疑她「打斧頭」15元,於是報警。

菲傭被控盜竊,她早前否認控罪。案件早上在東區法院提堂,控方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黃汝榮判被告守行為一年,期間如果犯事就要罰款1000元。被告本月較早前提堂時,審理案件的另一位主任裁判官,表示被告被控多收15元,為何控方沒有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質疑警方是否無其他事做,形容案件荒謬。

有外傭中介公司認為,裁決可以警惕外傭不論金額大小,偷取僱主東西就要負刑責。僱主除了多留意單據外,也有其他辦法防止「打斧頭」。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只要報案人舉報,警方不會因為涉案價值不高而不處理。涂謹申又認為,僱主報案處理偷竊家傭,有助保障僱主在解僱家傭時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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