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銅鑼灣街頭,報攤圍板上有幾盒香煙,沒有文字,只有一個打高爾夫球的人。另一邊,亦有透明箱展示多盒香煙。算不算賣廣告呢?
法例禁止展示煙草廣告,但沒禁止展示煙草產品。吸煙與健康委員會認為,零售點這類做法,是用灰色地帶賣廣告,有需要阻止,建議全面禁止展示煙草產品。
委員會建議的原則,是煙草產品要放在隱蔽地方出售,例如收在櫃桶內或全部遮蓋,店內可以貼出告示說有煙賣,但不可以大於一張A4紙面積,內容亦不可以提及牌子名稱。
報攤團體說,報攤收入三分一來自賣煙,要求報販把香煙收起來賣,不但影響收入,更可能助長私煙活動。煙草事務協會亦表明反對。
委員會還有另一招,就是建議加大煙包上警告字句及圖片面積。由現時佔煙盒一半面積增加至佔四分三,而煙草品牌名稱只可以用指定字款、顏色及位置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