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敏華咬警上訴駁回 減扣押時間可獲釋

即時港聞

發佈: 2013-06-03 02:40

撰文: 無綫新聞

社運人士嚴敏華去年七一遊行咬女警,早前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她上訴被駁回,判即時入獄,但扣減早前被扣押時間,可以即時獲釋。

被告嚴敏華離開高等法院時表示,不後悔當日行為。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七一遊行不滿警方拒絕開路,讓遊行人士加快離開維園,她試圖衝破防線,被四名女警抬走,掙扎期間咬了一名女警手臂一口,今年二月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她不服上訴,但被駁回。

法官彭偉昌指,不同意原審裁判官指被告當時出於「魯莽」,他指被告當時與女警有極近距離身體接觸,若然口部仍有動作只能是蓄意。辯方指被告在叫喊時,牙齒意外碰到女警,這講法是與生活脫節。

法官指被告被拘留了21天及九天在更生中心,但被告上月已滿21歲,不符合入更生中心條件。

法官表示,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是最適合判刑,考慮到被告的拘留日數已抵銷刑期,所以判被告即時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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