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警司黃冠豪,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被駁回。
黃冠豪本月初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一年後,提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遭裁判官拒絕。他再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
辯方代表提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並不穩妥,而一般收受利益及賄賂案,判刑起點是十二個月,被告只是行為失當,認為判刑過重,而上訴需時,倘若最終上訴得直或獲減刑,屆時被告已經刑滿,因此要求現階段准許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不過法官認為,辯方理據未能說服法庭,而有資料未能證明被告上訴會有很大機會成功,拒絕保釋申請,但提醒辯方如有新理據,仍可就保釋申請提出上訴。
51歲被告黃冠豪前年六月至八月任職灣仔分區指揮官時,先後三次光顧一間食肆,獲得四千五百多元折扣優惠,又獲贈一瓶威士忌。
其後審閱該食肆的酒牌申請時,沒提出反對,亦沒向上級申報曾接受優惠,經審訊後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