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發表更新的《檢控守則》加入「公眾秩序活動」章節,列明提出檢控時,如有聲稱指干犯的罪行,同時涉及行使憲法保障的言論、集會等自由,需作特別考慮。只有當有關行為超出合理界線的限度,才應提出刑事檢控。
近年不時有參與示威遊行的人,涉嫌觸犯法例被檢控。律政司最新的《檢控守則2013》新增「公眾秩序活動」章節。
特別提述《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及示威的自由,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提供的相同保障。列明如有聲稱指干犯的罪行,是同時涉及行使這些受憲法保障的自由,檢控人員或需作特別考慮。
又引用案例指出,只有當有關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的限度」,才應提出刑事檢控。
人權監察認為新守則有助平衡,符合社會利益的執法及市民權利。
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指,《檢控守則》確保檢控人員,在刑事檢控程序各階段,都能作出公平、公正和一致的決定,也希望藉此使社會人士,明瞭刑事檢控制度如何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