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申領綜援需居港七年規定違憲

即時港聞

發佈: 2013-12-17 02:31

撰文: 無綫新聞

一名持單程證來港女子,挑戰申請綜援須要居港七年的規定,獲終審法院裁定勝訴。終院宣布申領綜援要居港七年的規定違憲。政府表示會盡快配合處理有關申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盡量不會尋求人大釋法。

提出訴訟的孔允明並無到終審法院,協助她提出訴訟的社區組織協會就派人到法庭領取判詞。

現年63歲的孔允明05年11月獲發單程證來港。來港翌日,當時76歲的港人丈夫逝世。她06年申請綜援,因居港不足七年被拒絕。09年提出司法覆核,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她上訴至終審法院。

孔允明在社協安排下接受電話訪問,感謝法庭的判決,希望港人不要標籤新移民。又指當日丈夫病逝後,公屋被收回,逼於無奈才申領綜援。

政府04年起規定,綜援申請人須居港滿七年。

終院的判詞指出,政府聲稱引入居港七年規定,目的是為節約金錢,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長期維持。但終院認為,這牴觸了兩個重要的社會政策,分別是單程證可令家庭團聚及令老化社會年輕化政策。

終院又詮釋《基本法》第36條,認為香港居民有權按照綜援計劃在回歸時的情況,享受綜援待遇,當時申領資格只須居港一年。

政府雖然有權按《基本法》第145條,修改及限制有關待遇,但須經得起法院在憲法層面的覆核。而有關限制必須與貫徹一項正當目的有合理關連,對權利的侵犯亦不能沒有合理基礎。

終審法院認為,有關證據顯示,引入七年居港規定而節約到的金錢,款額微不足道。所以斷定這項規定與政府所聲稱的要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性,並無合理關連。

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孔允明上訴得直,並宣布申領綜援,要居港七年的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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