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用殺蟲藥毒殺流浪狗,被判監兩個月。
判刑後被告由囚車送走。被告妻子聽取判決後,由親友攙扶離開。
案情指,去年九月,元朗大樹下西路有一隻流浪狗口吐白沫死亡。後來有居民發現64歲被告曾海棠,在同一地點放下有殺蟲藥的雞肉。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之前放過有毒雞肉在同一位置。他早前在法庭承認殘酷對待動物罪名,求情時指,妻子前年被流浪狗驚嚇跌傷要用枴杖步行,因而怨恨流浪狗。
署任主任裁判官李唯治說,所有動物都有生存權利,沒有人有權殘忍和不理性地,殺害其他生命,流浪動物可憐,應同情和關懷牠們。毒殺動物,會令他們緩慢痛苦而死,被告的行為極度殘酷、自私和冷血,以四個月為量刑起點。又說如果被告不是有良好背景,量刑起點會更高。
裁判官表示,考慮到被告認罪,事後感到後悔,重犯機會低,減刑後判監禁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