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女虐待流浪貓 兩男判囚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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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4-01-02 07:00

撰文: 無綫新聞

兩宗虐待動物案判刑,三名男女虐待一隻流浪貓,貓最後要人道毀滅,其中兩人判監十六個月。另一名男子毒殺流浪狗,就被判監兩個月。

虐待流浪貓的兩男一女被告介乎18至26歲,在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案情指2012年11月,三人在順天邨天池樓虐待一隻貓,一邊笑一邊對牠傳球般輪流狂踢,該隻貓重傷,最後要人道毀滅。三人早前已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立。

暫委裁判官戴昭琦判刑時說,法庭十分重視案件,不會因為貓不是人類,就忽略嚴重性。小貓當時並非滋擾或構成危害,被告只為了玩樂,施虐期間有人嬉笑是漠視小貓的痛苦。

虐貓時間雖短,但並非法庭考慮的地方,三人將貓踢至靜止,其後需由獸醫經過檢驗後,才人道毀滅,是將小貓的痛苦持續。慘況非筆墨可以形容。裁判官說,法庭對這種行為厭惡及不恥,必須判以嚴厲及阻嚇刑罰。

女被告因為等候感化及戒毒等報告,押後判刑。兩名男被告同樣以監禁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其中一人因為有健康問題,而另一被告無案底,兩人都獲減刑兩個月,判監十六個月,是同類案件歷來最重判刑。

另一宗虐待動物案,64歲男子曾海棠毒殺流浪狗,判監兩個月。

案發在去年九月,元朗大樹下西路有一隻流浪狗口吐白沬死亡。後來有居民發現,被告在案發地點放下有殺蟲藥的雞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跟事件有關。

他承認殘酷對待動物罪,求情時說妻子前年被流浪狗驚嚇跌傷,步行要用枴杖,因而怨恨流浪狗。

署任主任裁判官李唯治說,所有動物都有生存權利,指被告的行為極度殘酷,以四個月為量刑起點。說如果他不是有良好背景,量刑起點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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