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指要證明刻意闖入禁區才可定罪

即時港聞

發佈: 2014-01-30 03:09

撰文: 無綫新聞

《公安條例》內列明香港哪些地方是禁區。有律師表示一般情況下,要證明被指犯法的人是刻意闖入才可以定罪。

案中四名被告是因為闖入禁區而被起訴,到底甚麼是「禁區」?根據《公安條例》第36條,行政長官可因應國家或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頒令將任何地方列為禁區。現時法例定為禁區的主要包括軍事設施、邊境等,無許可證的人士一律禁止進入。

05年世貿部長級會議在香港舉行時,當局曾將灣仔會展至添馬艦一帶列為禁區,為期八日,會議結束後取消。

身兼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因為非法闖入軍營而被控的案件相當罕見。一般來講,控方須證明闖入的人是在無合理辯解下刻意進入禁區。

涂謹申又指,現時法例對劃禁區規定同回歸前大致相同。任何人如果認為政府濫劃禁區,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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