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未依足機制處理檔案 申訴專員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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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4-03-20 06:02

撰文: 無綫新聞

申訴專員公署又批評,各部門保存檔案資料有不足之處,當中有七個局或部門過去幾年,從未將過期檔案交予政府檔案處,建議制訂檔案法。

政府部門的資料及檔案日後可能成為重要歷史材料,現時由政府檔案處負責最終保存。部門會先收存檔案,沒用時移交檔案處鑑定保存與否,如確定有價值會進行編錄,否則銷毀,部分30年後自動公開。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檔案處雖然要求各部門至少每兩年就是否保留過期檔案提交建議,再由處方最終決定。2008至12年,有七個局或部門從未將過期檔案交予處方鑑定,有九個局或部門沒依時遞交。

康文署轄下九個場地有三個啟用逾13年,從未處置過任何檔案,有兩個場地的檔案未有編號,影響保存。公署又指,現時雖有機制懲處遺失或擅自銷毀檔案的政府人員,但大部分不被處分。政府回應指,法律改革委員會正研究相關制度,待完成後再決定是否引入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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