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曾質疑槍械訓練違使用最小武力原則

即時港聞

發佈: 2014-05-11 08:46

撰文: 無綫新聞

早前藍田警員開槍事件引起社會關注,警員在甚麼情況下可開槍,有警員曾質疑警察的槍械訓練,違背警察使用最小武力的原則,認為警方應改善。

上星期一凌晨一名警署警長及一名警員在藍田調查一宗糾紛時開了三槍,一名持鎅刀施襲的男子中槍死亡。

根據《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武力及槍械使用規定,對警員開槍有指引,包括保護任何人生命免受威脅,在口頭警告後,仍不能以較溫和武力解決,才可用槍。

2001年出版的《警聲》,當時的高級督察凌劍剛講述自己參與靶場內一次模擬訓練,有小販拿出生果刀面向他,他選擇以警棍喝令小販放下刀,但對方依然用刀刺向他,他於是用警棍,向對方前臂打下去,結果他被假定受傷,在場教職員問他為何不用槍,基於他來不及拔槍而受傷,在模擬案中犯了錯誤。

警察訓練部回應指武力使用是由現場警務人員視乎當時情況,而採取的適當反應,同意在模擬案件中應擴闊其他武力層次,如胡椒噴霧及警棍的使用,但如需達到此目的,模擬訓練的電腦便需安裝新硬件及軟件。

有立法會議員質疑訓練的方法。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說:你只有一個選擇給他,在該情況下,只可以開槍,事情表面上,好像跟《警察通例》有矛盾,警員很容易,一有刀,不論甚麼情況下都開槍。他認為是否開槍應視乎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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