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和黃毓民,不服被裁定2011年七一遊行期間非法集結罪成,提出上訴。高等法院維持二人非法集結的定罪,但由緩刑改判罰款。
陳偉業及黃毓民,就三年前七一遊行期間,被判非法集結罪成等控罪提出上訴,到高等法院聽取判決。
原訟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指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過分強調,二人非法集結控罪的實質危險,加上二人沒有前科,認為原審判刑過重,決定維持二人非法集結的定罪,但就由緩刑改為各罰款4800元,又認為,陳偉業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不穩妥,上訴得直。
至於其餘控罪,原審裁判官指兩人明知故犯,兼為領導,原訟庭法官認為有道理,判罰沒有問題,維持兩人其餘控罪,刑罰不變。
原審判刑理由書中,用七個段落,引用哲人及學者的見解,法官彭偉昌表示,除非與法律知識有直接關係,否則這樣做法不智,但他說可看出,裁判官意思是指兩人破壞法治精神。
陳偉業及黃毓民都表明會再上訴。黃毓民說:受惠於不反對通知書來遊行,我沒有改變遊行路線,只不過警方設定封鎖線,我們不能前進,再發生肢體衝突,就是這樣,所以我們會繼續向終審法院上訴。
陳偉業說:法官已經裁定(原審裁判官)杜浩成,拒絕提供錄音帶紀錄給我,指明他是錯的。對我來說構成不公平,所以我覺得基於這個理由,所有控罪都應撤銷。
兩人在2011年七一遊行期間,被指召集示威人士,在花園道衝擊警方防線,令港島主要幹線受阻數小時。去年被判罪成,其中非法集結罪,黃毓民及陳偉業分別,被判監六個星期及五個星期,但都獲准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