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和新地管理層涉嫌貪賄案,控方披露許仕仁跟新地洽談顧問合約的條件,又指許仕仁在積金局續租國金辦公室事件上,有嚴重利益衝突。
許仕仁、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等五名被告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共八項罪名。
主控官第三日作開案陳詞,提到許仕仁2000至2003年擔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期間,與郭氏兄弟洽談新地顧問合約,但無向積金局申報。
控方找到一張新地的公司便條,由當時的新地董事局主席郭炳湘在02年7月22日發給弟弟郭炳江和郭炳聯,詢問與許仕仁簽顧問合約的意見,控方指郭炳湘其後淡出合約的商談。
而商談的條件,包括以年薪七百萬至一千萬聘請許仕仁任顧問,提供禮頓山的相連單位做宿舍,還有私家車連司機等。但合約未談妥,許仕仁在03年2月已遷入禮頓山相連單位,更花過百萬裝修和買傢俬。
同年5月,許仕仁投票支持續租積金局在國金一期的辦公室六年,月租140萬,合共涉及超過一億。而新地間接持有國金四成七擁有權,控方指許仕仁的做法有嚴重利益衝突。
對比當時擔任積金局非執行董事,同時是金管局總裁的任志剛因為金管局辦公室在國金二期,認為自己有利益衝突,避席相關會議及投棄權票。
控方認為,事件的關鍵是當時「沙士」爆發,經濟低迷,國金有很多空置單位。許仕仁最終在04年3月同新地簽約,以年薪450萬元受聘做顧問。
至於許仕仁入住禮頓山單位,控方指,首九個月都無訂立租約,之後才簽訂月租十一萬的租約。但租金其實由郭氏兄弟負責,許仕仁不用交租。許仕仁向廉署解釋,家中兩次爆水管,浸壞家具及地板,要求新地免租當賠償。
控方指許仕仁的解釋是為了誤導廉署,因為許仕仁同期曾寫信表揚管理公司,而單位其實只是漏水。直至他出任政務司司長前六天,新地再用十六萬月租同許仕仁簽租約。但兩年半租期合共480萬元租金,實際上已由郭炳江支付予許仕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