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制定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龕場,於一九九零年前已存在的龕場可以申請豁免。但要停止出售或出租龕位。其他要申請牌照。
政府建議所有骨灰安置所都要向新成立的發牌委員會申請牌照,才可以繼續經營。但1990年前已經營的骨灰安置所就可以選擇申請豁免,但必須永久凍結於現時的經營規模,即時開始不得再出售或出租新龕位。擁有人要確保場所符合土地契約、城規要求及樓宇安全等,才可以獲得政府的豁免書。
舉例部分在私人大廈的靈灰安置所,可能違反土地用途規定或大廈公契;亦有些骨灰龕場挖空地牢擺放骨灰,可能違反建築物條例,都需要先糾正。
擁有人需要向發牌委員會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最長用三年時間糾正問題,如需要更長時間可申請多一次。而1990年前的骨灰安置所亦可以不申請豁免,將來直接申請牌照;至於1990年後才開始經營的就一律要申請牌照。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指,政府認為1990年前的骨灰安置所是存在已久,豁免它們是希望減少對市民的影響。高永文表示:「最嚴格的要求,有人提出有任何違規情況都要盡快取締;但亦有另一部分市民,有些聲音提醒我們,可能會導致大量已被安放的先人骨灰受到騷擾,所以兩者間需要取得平衡。」
高永文提醒消費者,政府未能夠保證骨灰安置所是否獲得發牌,可能有風險,有需要時亦應尋找專業意見。高永文又表示,現時在發展局列表上的骨灰安置所都不會自動獲得豁免,只是市民參考。而有關條例要等待立法會在下星期三討論是否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