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種族歧視條例》,政府須按行政指引,確保公平地向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公共服務。但行政指引沒法定效力。有關注團體要求檢討,令少數族裔獲得公平對待。
在勞工處就業中心,有不同的工作選擇。尼泊爾裔的Tamang來到,打算找份洗碗工,第一步就遇到阻滯,「一開始他們給我中文的表格,我跟他們說我不懂中文,不明白也看不懂。於是,他們就給我一份英文表格,但我的英文不好看不懂。」
結果,就業中心職員把一些英文廣告交給Tamang,叫她自行致電找僱主。Tamang擔心跟僱主溝通不來,最後沒有致電,亦找不到工作。
勞工處指,就業中心有專責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工作轉介服務,又不時提醒職員當局有傳譯服務。不過,協助少數族裔的社工質疑,Tamang的情況只是冰山一角。
天主教勞工牧民中心程序幹事李嘉澍表示:「職員也沒有提及(翻譯服務),就用很簡單的英文或中文溝通。職員也不知道他們明不明白,最後就有溝通上的問題,是對他們造成了資訊上的不公平。」
政府部門為少數族裔提供服務,需遵守行政指引,但沒有約束力。平機會正就,檢討《歧視條例》諮詢公眾,包括應否規定所有公共機構,職能和政策上都有法定責任,消除種族歧視。人權監察贊成,認為單靠行政指引並不足夠。
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說:「你有立法和沒有立法,其實看到的分別很大。你有行政指引,行政指引執行成怎麼樣。有法例在,你只是做門面工夫,而你不做,你就真的會被人告。」
莊耀洸又指,現時《種族歧視條例》只是規定政府,提供服務時不可作出歧視,他建議條例亦應涵蓋,政府執法和行使職權等方面,令條例更全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指,把《種族歧視條例》的範圍擴闊至涵蓋所有政府職能,會對政府制訂及執行政策的能力,構成不肯定及潛在長遠的不良影響,並可能引起法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