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晚被捕的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透過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獲法官批准。警方將他無條件釋放,但就表示保留檢控權利。
黃之鋒晚上八時許離開中區警署,他表示被捕時被弄傷鼻樑及手臂:「在清場時我的眼鏡被扯脫,雙鞋不知去向。亦希望我們回家梳洗後,能與學界、學民思潮、學聯以及香港市民繼續並肩作戰。」
黃之鋒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指,黃之鋒星期五晚被捕後,被警方警誡下一直保持緘默,曾被警方帶返家搜查,警方亦完成了科學鑑證。黃之鋒只干犯輕微罪行,只有17歲和無案底,警方又未落案起訴,指警方無合理理由要繼續拘留黃之鋒。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黃惠冲就指,黃之鋒被捕前參與集會,並讀出他當晚被捕前的呼籲,叫在場人士跟他一起進入「公民廣場」。黃惠冲又指,警方在黃之鋒寓所取走手機及電腦,發現他煽動他人闖入政府地方,不單是煽動者,更親自參與。事件導致十一名保安及四名警員受傷。法官李瀚良判決時指,黃之鋒被捕後拘留是合法的,但拘留至今卻是不合理,故批准釋放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