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預計明年全面實施,工聯會與競爭委員會開會,了解目前建造業以集體談判方式訂定薪金會否被視作合謀訂價,他們獲告知薪酬談判並沒有違反競爭條例。
建造業十五個工種,每年工會與商會都會以集體商討的方式議訂薪金。消委會早前接受報章訪問時,認為有關安排涉及交換成本和投標價格等資料,訂出一個「標準工資」可能屬於反競爭行為。工聯會與競委會主席胡紅玉開會後,引述對方指,加薪談判不違反競爭條例。
工聯會議員鄧家彪表示:「胡紅玉主席的回應是,第一,綜觀全世界各地的競爭法例,包括香港的競爭法例訂立,十分清楚競爭法例與勞工權益是兩碼子事。競爭條例是規管經濟實體(業務實體)之間進行違反競爭的協議,根本上工人或工人代表亦即工會並非競爭(業務)實體,因此不構成進入競爭條例要規管的範疇。集體談判不等於合謀訂價,這亦是(胡紅玉)主席同意的。」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副主任葉偉明說:「所以我們覺得消委會是過了『火位』,做了他不應該做的事,你管消費者權益就算了,為甚麼要管我們工人與僱主之間談判工資的問題?」
競委會正就執行指引諮詢,工聯會表明將提交書面意見,建議訂明勞工權益須與競爭條例分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