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的前灣仔分區指揮官黃冠豪在處理銅鑼灣一間食肆酒牌申請時,沒有申報收受食肆4000元折扣及餽贈洋酒,前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入獄1年。
黃冠豪指,代表他的大律師陸偉雄處理案件時嚴重失職,提出上訴。
黃冠豪早前指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陸偉雄竟同意將被指是傳聞證供、上面寫有「酬謝黃司飯宴」的單據一併列入控辯雙方的同意事實,指陸偉雄嚴重失職,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院進行上訴聆訊。
陸偉雄指,審件開審時雙方及裁判官經商討後,刪去入面「控辯雙方對以上各證物之真確性並無爭議」的句子。就他理解,「各證物」包括所有證物,及該張屬傳聞證供的單據。但上訴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出,當時裁判官質問控方,為何會同意其中一項證物的真確性,即被告在廉署的錄面紀錄,控方隨即道歉及表示刪除該句子。駱應淦指,刪除顯示只針對會面紀錄,陸偉雄卻誤解成針對所有證物。
暫委法官胡國興批評陸偉雄容許控方盤問傳聞證供,令黃冠豪尷尬,他沒在庭上指出「酬謝黃司飯宴」單據是傳聞證據,令原審裁判官在在判刑時納入考慮,更是「陷法官於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