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DR美容事件後成立「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但至今仍未立法進行規管。
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前年建議為十五項高風險,涉及整容、注射等美容服務納入「醫療程序」,必須由註冊醫生執行。政府去年十二月起,就有關建議開始諮詢公眾三個月。
督導委員會成員,也是醫學會前會長的謝鴻興表示,醫學界一致認為,美容院不能做入侵式的美容療程:「打botox 是注射一些藥物入去皮膚組織下面,甚至用很強的光學儀器,例如激光、彩光,這些程度的強儀器,照射到皮膚下,引致皮下組織出現病變,這些對人體是可以造成傷害。」
美容業總會創會主席葉世雄認為,很難「一刀切」規管:「醫學美容政府不肯承認有這樣東西。當下高局長都對著鏡頭說過,香港只有醫療或美容,沒有醫療美容,其實這個是不現實,這個全世界都有,是個龐大產業,有很多消費者正受影響。」
立法會議員麥美娟批評,未能落實委員會的建議,令消費者欠缺保障:「何時才立法呢?我覺得諮詢或規管工作太慢,而宣傳也不足。對消費者來說,沒有教育,沒有提醒消費者,有何程序他們要小心,不可以隨便在美容處所做。而醫療行為,應該在醫療處所做。」
她希望當局完成諮詢後,能立法落實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