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投資公司資穩有限公司,97年獲中銀香港合併前的金城銀行貸款2000萬元,並由董事及股東夫婦林潔華與梁沛霖出任擔保人。98年中金融風暴爆發時,資穩脫期還款,截至99年5月底欠下銀行98萬元,梁於是向銀行交出5套不記名的東莞房產證,以示還款的誠意,並授權銀行處理物業以減低欠債。2010年8月兩夫婦及資穩有限公司正式書面要求取回房產證,9月9日中銀的律師通知他們到律師樓取回,不過他們仍興訟高等法院控告中銀侵佔房產證,導致他們無法將物業出租。
法官指他們的申索實屬無理,他們從沒有將物業的鎖匙或管有權交給銀行,銀行不能代他們處置物業,而且在2010年8月之前,他們從沒有表示要取回房產證以出售物業。
不過法官認為從旁觀者角度而言,中銀沒有理由在這十年間繼續保留5套房產證,任由文件閒置在律師樓及銀行,法官不恥中銀的行為,但法官指夫婦及公司未能證明實質損失,故只判他們可獲象徵式1000元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