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鐵列車前年在元朗出軌,造成82名乘客受傷的意外。涉事車長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僱員疏忽罪成立,押後至下月判刑。
前年五月,一輛雙卡輕鐵列車駛進青山公路屏山段一個彎位時沒減速,列車出軌造成82名乘客受傷。
三十歲被告車長馮仲文事發後向警察指,肇事前曾失去知覺,在駕駛艙暈倒。暫委裁判官陳碧橋指,列車當時入彎的時速達四十一公里,遠遠超過限速的十五公里,導致列車出軌。
如果被告失去知覺,就不會有足夠力量繼續操控列車。被告事後對救護員、急症室醫生及港鐵指定醫院的醫生均沒有清楚表示自己曾暈倒。所以裁判官認為被告在脫軌前一刻仍是清醒控制列車,被告沒有減速入彎,是疏忽的行為。又指被告暈倒的說法,是編作出來。
裁判官解釋,因「故意危害安全」罪的立法原意,並不包括超速、醉駕等駕駛態度和行為,裁定這罪名不成立,但另一項交替控罪,指他身為港鐵僱員,而疏忽地在鐵路上運作,危害乘客安全,判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月九日,等候被告的背景報告才判刑,被告獲准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