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號船長判囚8年 南丫四號船長囚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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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5-02-16 02:39

撰文: 無綫新聞

南丫海難兩名涉事船長判刑,其中誤殺罪成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被判監禁八年;「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因危害他人海上安全,被判監禁九個月。

被裁定39項誤殺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名成立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在2012年國慶夜晚上八時二十分,駕駛的海泰號和南丫四號相撞,導致39人死亡。主審法官祁彥輝判刑時指,若南丫四號船尾的兩個船艙有裝上水密裝置,很有可能不會沉,又或不會沉得這麼快。不過陪審團裁定黎細明誤殺罪成,意味他要就當晚多人死亡負上重要責任。

法官指黎細明犯的不是小錯,批評他表現遠低於專業水平,令陪審團覺得他有罪,要受制裁。法官指此航線黎細明已行駛過幾百次,即使視線受阻,見不到南丫四號。亦應用雷達等其他方法,確定前方有沒有船隻。

法官相信黎細明都無想過後果會如此嚴重,知道他下半世都會不安樂。但他所受的痛苦,同家屬失去至親的傷痛,不能相提並論。在考慮所有因素,判39項誤殺罪都是入獄八年。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判監18個月。同期執行,即入獄八年。

而「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法官指,本案對他航海時的行為批評有限。但他見到海泰號錯誤地左轉後,沒有及時大幅度右轉,令船員和乘客安全受威脅,考慮到他犯錯,是因為海泰號令人措手不及的行動而起,將量刑起點定為12個月,最終判他監禁九個月。

法官在散庭前,特別向遇難者家屬致以慰問。指沒有人可了解他們所承受的痛苦,希望案件審訊結果,能令他們邁向人生的另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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