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震遠欠薪判即時監禁 工會:具阻嚇作用

即時港聞

發佈: 2015-04-23 07:05

撰文: 無綫新聞

張震遠因為欠薪被判即時監禁六星期。跟以往一些欠薪案比較,判刑算不算重呢?勞工處2010至14年檢控僱主欠薪的案件中,有5名僱主被判即時監禁兩至三個月,另有兩名僱主及8名公司負責人判緩刑。有工會表示,今次是首次有公司負責人因為不履行勞審處的判令還欠薪,而被判即時監禁,相信有阻嚇作用。

「打工仔」被欠薪時有發生。早前有兩名旅遊巴司機,被公司拖欠工資同長期服務金。勞資審裁處,雖然裁定僱主要支付欠薪,但僱主至今仍然未付。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批評勞工處在欠薪個案中,只是對其中一成僱主發出檢控傳票,起不到阻嚇作用:「如果勞工處不作檢控,僱員拿著判令,其實僱主又不肯按判令付錢,判令如同一張廢紙,對僱員來說沒有任何意義。只能證明你是一個債權人身份,你以債權人身份可以有資格追債,申請公司破產,領取破欠基金的墊支款項。勞工處手上不是沒有工具,如果有刑事檢控的上方寶劍在手,但他又不用這武器迫僱主付錢,更加進一步縱容無良僱主。」

蒙兆達認為,張震遠今次被判即時入獄,可以加強阻嚇,令僱主優先處理員工的薪酬安排。

勞工處表示,張震遠的案件是未按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支付款項,在2010年列為刑事罪行後首宗公司負責人被判即時監禁的個案。勞工處說會繼續嚴厲執法,將違例僱主或公司負責人繩之於法,以保障僱員權益。

勞工處提醒僱主和公司負責人,拖欠僱員人工,或不履行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都屬嚴重罪行,須負刑責。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