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子」協助認人 疑犯可要求遮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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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5-05-04 07:18

撰文: 無綫新聞

新任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說認人手續中,戴帽或者口罩遮住面部特徵是疑犯的權利,有做過執法部門的人說,如果疑犯身體上有容易被認出的特徵,警方要盡量找出有類近特徵的「戲子」。

萬一找不出,疑犯的確可以要求用物件遮住特徵,但要適可而止。有律師就指,如果警方找不到相似的戲子與疑犯一起認人,可能會被拒絕或延後。

曾經協助當事人,參與認人手續的律師黃國桐指,如果警方找不到相似特徵的人做「戲子」,與疑犯一起參與認人手續,疑犯的律師可能會拒絕或押後認人,但他說認人只是其中一個步驟,警方仍可循不同途徑,作出起訴。

黃國桐律師表示:「如果認不到人,有其他控方證人可以協助指出這就是疑犯,都足夠去舉證。認人不是必須的手續,很多時候疑犯可以拒絕被人去認。在這情況下,所有襲擊案都不會成案,都不會被檢控。」

在認人時,警方應疑犯要求連同「戲子」一同遮掩面部特徵。對於這個做法,曾任廉政公署調查主任的林卓廷指,廉署有指引列明,如果疑犯身上有明顯特徵,而執法部門沒法安排足夠特徵相似的「戲子」,相關位置要被遮蓋。

林卓廷指:「例如有刀疤、有紋身、明顯的鬍鬚、秃頭等都可被視為特徵的一部分。遮蓋的位置只能夠集中在有特徵的位置,不能遮蓋其他沒特徵的位置。戴口罩會遮蓋面部下半部分,究竟疑犯是否有明顯特徵,佈滿面部的下半部,否則口罩只應遮有特徵的位置。」

十年前一宗商業詐騙案,警方兩度安排列隊認人時,應疑犯遮蓋面部特徵的要求,要「戲子」都分別戴上浴帽和面罩,才讓證人認人。當時負責案件的法官批評做法脫離現實,法官說在這情況下,相信連自己都認不出親兄弟,希望當局改善。

律師黃國桐又說,正常認人程序是找有相同特徵的人去扮疑犯。不應該因為疑犯有某種特徵,就遮掩到認不出人的地步。他指這樣是本末倒置,例如疑犯身型肥胖,或者頭髮較少,都應該找類似的戲子參與認人程序。這樣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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