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標誌騎行者「分不清」 運輸署:續上訴

即時港聞

發佈: 2015-06-10 07:21

撰文: 無綫新聞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騎單車者下車」的交通標誌圖案含糊,律政司今日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法庭拒絕申請。目前這個交通標誌是否仍然有法律效力?單車人士又有甚麼看法?

今日在街上仍然可見這些法庭認為是「含糊不清」的標誌,運輸署沒有回應何時會更改、或者會不會改,只是說律政司會繼續尋求上訴,一切要等官司完結才知道。部分單車人士表示,知道標誌是叫騎行者下車推車,但如果同時與一個相似的標誌一同出現,就很多人表示混淆。

根據運輸署指引,若騎單車經過斜坡、急彎、過路口等都必須下車,路旁會用這個標誌提醒。有中學生表示:「很清楚是推單車,不要再騎單車了,圖案都幾明顯。」這個標誌是「騎單車人士必須下車」,圖案顯示公仔雙腳觸地、手在做推單車;如果騎單車人士不下車,會被視為觸犯交通條例,最高判罰二千元。

那另一個「下車管制區終止」標誌又代表甚麼?有騎單車人士表示:「這個我估是不容許騎單車、又不容許步行。」另外有人表示:「這個就......很相似,這個真的不太清楚,我不知道它所表示的意思是到底限制我哪一樣。」有運動員也稱「完全不清楚」,其實這個標誌是指下車的限制終止,可以繼續踩單車。

運輸署數年前委託顧問公司檢討單車徑管理,顧問報告當時認為,兩個標誌容易混淆,建議用文字輔助。審計報告亦曾提醒運輸署跟進,不過署方認為可透過加強宣傳,增加公眾對標誌的理解。對於法庭指標誌含糊,判罰款無效,運輸署回應指律政司會繼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現階段不會評論。

市民未來仍然會見到相關的交通標誌,到底還是否需要遵守?香港單車聯會意見認為,見到那些標誌仍然要下車推車,直至運輸署更改相關法例及交通標誌。

獲判勝訴的何來就說,當日有數名警員將她截停,她希望當局暫緩執法:「現在路段是由警方執法的,不是由運輸署自己出來,我想警方應該尊重,有法庭程序進行時、尚未清晰時,警方有責任確保,我們的公民權利受保障。

審計署早前到過一個路段調查,發現完全沒有市民肯下地推車,認為這些標誌形同虛設,建議運輸署設計時要盡量減少有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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