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款過境擬須申報防洗錢 議員憂令旅客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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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5-07-07 04:39

撰文: 無綫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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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就攜帶折合約12萬港元現金、或旅行支票等票據出入境設立申報制度,用以打擊洗黑錢及恐怖組織融資。

香港是國際打擊清洗黑錢組織「財務行動特別組織」34個成員之中,唯一仍未就跨境運送貨幣、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設立申報制度的地區。根據「組織」建議,凡是跨境運送超出1萬5千美元、或超出1萬5千歐元現金、或者等額的「不記名可轉讓票據」,便須向入境的地方申報。保安局表示為符合有關規定,建議引入本地法例,旅客入境本港時要主動向海關申報,是否攜帶超出規定的現金或票據,出境時則需要於被查問時披露。

不過,於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民主黨涂謹申對建議有保留:「仍然很多內地人希望方便帶現金來港購物,如果你(折合)12萬港元對我很多,對某些來港花錢的人不是很多,你每次要人申報相當煩擾。」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回應指:「外國訂的標準尚較香港嚴謹,例如美國大約7萬8千港元,英國大約8萬6千港元,澳洲6萬2千港元。」當局將會展開三個月公眾諮詢。

另外,委員會上亦有討論酷刑聲請統一審核機制,保安局指現時統一機制下,入境處平均審核時間已由25個星期減至15星期,預計2015至16年度可以處理最少二千宗聲請,而至今有待審核的聲請接近一萬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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