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今年三月「光復元朗」的示威活動兩次踢向警員,被判襲警罪成,押後月底判決,裁判官指量刑起點是即時監禁。
案件在屯門裁判法院審理,暫委裁判官陳碧橋指,54歲被告阮金正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其證供,而作供的警員證供清晰、沒有誇大,於是接納他們的證供,判被告罪成,又拒絕被告保釋。事發今年三月一日,被告在示威活動期間兩次踢向警員。裁判官指,相信未來會有更多遊行及示威,若市民不滿警方執法就當他們是「出氣袋」襲擊,長遠會影響警隊執法的有效性,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量刑起點是即時監禁,並且是一段長時間,拒絕被告保釋,還押懲教看管。